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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费用是委托人因撤回委托或者拍卖未成交而需要向拍卖人支付的金钱。
拍卖行接受出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拍卖活动,致使出卖商品获得最大价值。为此拍卖行要付出一定的活动费用,同时支出相当的劳动,因此,向委托人收取必要的费用是合情、合法的。当然,收取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要有章可循。目前,我国的拍卖行收费的范围与标准大致有:
(1)委托人向拍卖行支付佣金。现时我国拍卖法仅规定拍卖人可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最高不超过拍卖价l0%的佣金。具体向委托人收取多少比例佣金则无规定。实践中,各拍卖行标准不统一。例如,上海物资拍卖行,根据成交额的不同按1一l0%不同比例收取;上海拍卖行则按3一10%比例收取;上海朵云轩艺术品拍卖公司参照国际艺术晶拍卖惯例,向买卖双方各收取成交价10%的佣金(实际总量是达到成交价的20%)。拍卖未成交,如是拍卖人过错而造成的,委托人可不支付报酬;如是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委托人应支付全部报酬;如双方均无过错,属正常范围内的不成交,委托人仍应就实施的部分拍卖行为支付相应报酬。
(2)鉴定评估费。委托人对拍卖物的底价鉴定评估发生困难而委托拍卖行进行评估的,应当缴纳鉴定评估费。
(3)保管费等。拍卖物在正式开拍前已移交拍卖行保管,委托人应缴纳保管费。此外,公告、通知当事人、公证等费用,均应计人拍卖活动的必要开支,由委托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