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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经营是指流通中介服务企业受资产所有者的委托,通过组织公开支易的形式,将可以利用的生产资料所有门,以最高的报价转移出去。
这种拍卖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一般的旧物买卖,而且还包括二手或购后闲置未用的新机器设备、空闲下来的厂房及可以降级使用的原材料等。
1.在每笔交易个,一个供给者引致多个需求者公开竞争。
事前拍卖者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或函官方式对拍卖的商品进行社会范围的公开介绍,公布拍卖日期、地点和拍卖的起点价格供认购企业参考,由此产生多个需求者,即买主。然后,多个买主通过竞争,产生优胜者与拍卖者成交。
2.价格随行就市。
拍卖商品的最低价格由原所有者核算其现值后确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价格随需求者的多寡和需求量的大小出现快速的涨跌变化。拍卖价格在市场上充分有效地调节供求关系。而且,同名同质商品并非按同一价格成交。各个价格完全依市场行情而定。
3.交易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
拍卖活动从价格的确定到欲购者的竞相选购直至拍板成交,均建立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这种交易方式,有利于限制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竞争,维护供求双方的利益。
4.拍卖纯系商流活动。
拍卖活动在公开叫价过程中涉及所有权的转移,暂不具体考虑商品实物如何转移。市场拍卖的结束只完成流通中的南流过程,而物流过程则由成交双方另行商定。有的商品实物可根本不去拍卖现场。全部拍卖品均不脑市场—亡的竞争波动作空间位移。这有利于减少物流活动,降低流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