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理论(Auction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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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威廉·维克瑞(Vickery, W.)开创性地提出了拍卖理论。在详细分析了英国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拍卖(Vickery auction)和第二拍卖等四种拍卖方法后,他发现无论采用什么拍卖制度,总是满足出价最高者中标,并且支付的价格是出价第二高竞标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换句话说,中标者的最优的出价策略是令第二个最有竞争力的投标者刚好出局。一般来说,只要弄懂四种基本拍卖形式和一条基本拍卖定理,大致就可以明白所谓的拍卖理论。
第一种形式是升价拍卖,又叫英式拍卖,就是我们最常见到的拍卖。大家在一起公开竞标,往上抬价,出价最高者获得拍品;
第二钟是降价拍卖,又叫荷式拍卖,价格则是由高往低降,第一个接受价格的人获得拍品。
剩下两种是密封式竞价。一级价格密封拍卖是说,每个人都对拍品单独报价,相互不知底细,填了标的封在信封里交上去,最后拍卖师拆开信封,出价最高者获胜;二级价格密封拍卖与一级价格密封拍卖类似,唯一不同的是,最后出价最高的人获得拍品,但他无需付出自己所喊价格,只需要按照排位第二高的价格付钱就行。
这四种拍卖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几乎都能找到对应的形式,非常直观。而它们也奠定了拍卖的基本格局,无论什么形式的拍卖最多只是这四种拍卖的变型与组合罢了。
可以用一条定理--“等价收入定理”来贯穿以上的四种基本拍卖形式。等价收入定理就是说,在一些合理的约束条件保证下,采取这四种拍卖形式最终的收益应该是相等的!对于委托人来说,当然都想把手里的好东西卖出个好价钱,可只要东西不变,购买对象不变,无论怎么拍,最终收益都只会是这点钱。
现在经济学界大多将维克瑞的拍卖理论看作是信息经济学的先河。其贡献主要是解决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条件下,如何设计契约来处理各种激励与管制问题。
另外,经济学家研究的拍卖理论,就是对一样给定的拍品、一个公开的项目、一片集体的土地设计拍卖程序,争取拍出最高的价钱。只要成交,拍卖人肯定认为是合算的。经济学家能做的,只是在缺乏信息的情况下套出他们最高的心理价位。虽然拍品是共同的,但参与竞标的人完全不同,不同的拍卖流程和规则就会产生巨大的不同。甚至同样一种拍卖办法,放到英国和放到瑞士去试,结果也是天壤之别,原因在于现实的约束条件不同。拍卖的约束条件是学者们永远无法在书房里拍脑袋想出来的,只有到现实世界里看一看,问一问,摸清楚底细,才能设计出有效的拍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