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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合同指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根据约定或拍卖既定规则所达成的成交协议。
对于拍卖人来说,达成拍卖成交合同是履行拍卖委托合同的关键,拍卖人必须充分注意自己在拍卖委托合同中承诺的义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拍卖成交合同是拍卖委托合同的继续。对于买受人来说,达成拍卖成交合同与拍卖委托合同无关,无论拍卖人向委托人做出了何种承诺,均不能直接约束买受人,买受人只视拍卖人为对方当事人,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拍卖成交合同独立于拍卖委托合同。拍卖成交合同采用特殊的缔约方式,合同的缔结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合意的形成过程是双方当事人你来我往的讨价还价过程,民法学上将这一合意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缔结拍卖成交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表现出一些特殊性。其一,竞买人处于要约人地位,且要约采用叫价、应价方式表达;其二,拍卖人通常处于承诺人地位,且承诺采用击槌等方式表达;其三,要约和承诺均面对面做出,且不得反悔,故缔结拍卖成交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不存在变更和撤回问题。
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同时又在第五十二条中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这里的“成交确认书”是指双方在成交后,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加以确认,并且使其行为从口头表达转化为书面合同形式,这一规定将对于拍卖成交以后所产生的相应后果产生明显的影响,并且在可能发生的相关诉讼时,“成交确认书”成为有效的书证。
(1)拍卖人的基本权利。
①拍卖人有权采用增价、减价、密封递价等方式实施拍卖。虽然特定的方式可能更适合于特定的标的,这于竞买人(买受人)也有利益,但选择的权利归属于拍卖人。
②拍卖人有权确定拍卖的开叫价并随时修正加价幅度。拍卖的开叫价是竞买人在拍卖现场报价的起始价格,低于此价位的叫价无效。加价幅度是对竞买人每一次应价的数值要求,不达加价幅度的应价无效。开叫价与加价幅度均与拍卖程序有关,由拍卖人确定。
③当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不达底价时,拍卖人有权拒绝击槌。拍卖人击槌有特定的含义,表示承诺。当竞买人的报价是最高报价时,竞买人有理由期待拍卖人承诺,此时拍卖人拒绝承诺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最高报价不达底价”就是此时的充足理由。
④拍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拍卖标的的价款、佣金及其他费用。收取拍卖标的价款是卖方的权利,在拍卖成交合同中,拍卖人行使卖方的权利,因此收取拍卖标的价款是理所当然的事。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和其他费用并非理所当然的,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必须有约定,拍卖人在拍卖公告或拍卖需知中必须言明,否则不得收取;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后,除非买受人有特殊要求,不应收取其他费用。
(2)拍卖人的基本义务。
①拍卖人有义务为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制作拍卖公告、安排拍品查验、宣布拍卖须知及如实回答竞买人的提问。
②拍卖人有义务对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作出反应。反应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当最高报价不达底价时,拍卖人拒绝击槌,并宣布最高报价不达底价;二是,当最高报价达到底价时,拍卖人应当击槌,表示承诺。按拍卖方式交易时,拍卖人是否承诺不能如一般买卖方式那样完全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他必须受规则约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约必须拒绝,对符合条件的要约必须承诺。
③拍卖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移交拍卖标的,包括移交有关的文件资料。
(1)竞买人有基本权利。
①竞买人有权了解与拍卖相关的情况。例如,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查验拍卖标的,并就拍卖标的向拍卖人提问;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的时问、地点;竞买人有权向拍卖人索要有关拍卖的资料;竞买人有权知道拍卖标的是否设定底价;竞买人有权了解现场拍卖的程序规定等。
②竞买人有竞争报价权。每一个竞买人都可以在认可的任何一个价位叫价、应价,并通过竞争战胜自己的对手。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或事先约定,拍卖人不得对竟买人的竞争报价作任何限制。
③当某一竞买人的报价最高时,他有权期待拍卖人的回应。回应以是否达到底价而不同,未过底价以拒绝击槌作为回应,达到底价以击槌作为回应。
④买受人有权获得拍卖标的,包括与拍卖标的相伴随的文件资料。
(2)竞买人的基本义务。
①竞买人有义务遵守拍卖人为组织拍卖活动而制定的程序规定。例如,竞买人必须按拍卖人规定的时间查验拍卖标的;竞买人应当按拍卖人规定的时问、地点参加现场拍卖;竞买人必须按拍卖人宣布的叫价、应价规则报价;竞买人为参与竞买必须办理拍卖人规定的必要手续等。
②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即竞买人有义务维持自己的报价直到该报价丧失约束力。根据拍卖交易中的要约规则,报价作为要约,只有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或当拍卖人拒绝承诺时,丧失约束力。除非上述情形出现,竞买人必须为自己的报价承担缔约义务,成为买受人。
③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有义务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佣金及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