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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是指对技术市场执行具体管理职能作用的有关职能部门,由于技术市场管理涉及的范围较广,不是单一的机构能够覆盖的,因此相应的技术市场管理是由多方面的有关机构组成的管理系统。
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各国设置的有关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也不尽相同。一般应当包含以下三个管理层次。
1.一般市场管理机构。这是市场管理的基本层次,无论哪一类型的市场主体都要接受这个机构的管理:虽然各国这一机构的名称不大相同,但职能都是管理市场主体进入、退出市场问题,如审查市场主体是否具备了进人某个市场的基本资格,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所具有的条件,在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时进行管理监督。目前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基本属于该类管理机构。
2.行业管理机构。在市场管理的第二层次上,不同类型市场的机构设置有所差异,但在技术市场上,因为技术涉及的面宽,所以一般的专业管理相对多一些,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国家科委、经济贸易委员会、进出口管理部门),以上都是属于业务管理范畴,但主要在于监督和规范,并不涉及具体交易和管理。
3.自律性管理。这其中包括行业协会的非官方化管理、技术产品经营者的自律性管理。
我国在技术市场的管理在开放技术市场初期就开始了。国务院1985年3月成立了技术市场协调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国家科委、经贸委、国防科工委等单位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组成,以组织协调、指导和宏观管理技术市场。其中,由国家科委负责对全国的技术市场进行统一领导与管理,具体职能部门是其下设的技术市场办公室。
对技术市场的主要管理部门有:国家科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与工商管理局。国内技术贸易中,主要由国家科委对技术进行认定,推进技术贸易政策等,更多的涉及管理中的宏观方面。工商管理局负责规范与调整市场在具体运行当中的经济秩序,查处制假贩假、欺行霸市和侵犯知识产权等各种不法行为。
对于技术商品的进出口,我国实行的是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体制。外经贸部与国家科委是技术进出口的归口管理部门。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的技术进出口政策,审查重大项目,研究拟定法律法规等等。由外经贸部审核与监督合同的执行,科委负责就技术贸易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作出判断。国务院各部委是本部门技术进出口的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与审查本部门的技术进出口工作,各省、自治区与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对外经贸管理部门会同科委负责本地区一般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审批审查。
西方发达国家在国内技术市场的管理中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以美国为例,主管技术出口管理的是商务部,直接负责全部民用与军用技术的进出口贸易的审批,除商务部外,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能源部等都在其管辖范围内参与技术出口的管理。
除此以外,由于存在着政治经济或军事上的众多复杂因素,在国内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之外也产生了一些具有管理技术贸易职能的国际组织。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数冷战时期的“巴统”即巴黎统筹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