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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是指对技术产权交易提供集中交易场所和交易撮合等相关服务的法人。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分为专营性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和兼营性技术产权交易机构。设立专营性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以及其他产权交易机构申请兼营技术产权交易,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l、应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金。
2、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具备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活动所要求的业务素质。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健全的交易设施。
4、有完备的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交易监管:是指技术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对交易当事人和席位会员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保证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交易原则。
2、鉴证:技术产权交易成交后,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向交易双方出具成交鉴证书,认可该项技术产权交易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交易原则。
3、股权托管:经政府批准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受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委托,托管其股东名册,并可以根据有效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和质押登记。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一般实行会员制和委托代理制。项目挂牌后,交易机构应当通过会员代理接受或递达该项目交易中的有关材料及办理有关手续。
(三)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会员单位及交易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1、挂牌推介;
2、征集、筛选和推荐交易项目;
3、设计和实施交易品种;
4、根据交易品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交易条件;
5、为交易双方提供洽谈和交易场所;
6、组织协调交易双方和中介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7、提供交易撮合、结算与交割服务;
8、出具成交凭据;
9、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挂牌项目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依据交易规则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可根据保障交易安全的实际需要,向参与交易的一方或各方收取保证金。
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根据交易当事人的请求,对交易双方之间的违约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易各方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