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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并对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①技术中介方是掌握一定科学技术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是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他们不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一方的代理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起媒介作用,无权在当事人之间表示自己的意志。
②技术中介合同与一般的居间合同不同,中介方不仅要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并且要在签订合同后参与协调委托方与第三方的关系,协助当事人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在发生争议时,还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工作,因此,技术中介服务不同于居间,不以合同的订立而终止与当事人的关系。
③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所媒介的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或经济合同关系,而是要以自己所掌握的技术知识、经验、信息为委托人提供签订技术合同的机会,促成技术合同的订立。
订立技术中介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技术项目名称;中介的内容和要求;其他技术服务的内容,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活动经费的使用、数额和支付方式;报酬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提供和保密义务;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约定的其它事项。上列条款中的报酬是指中介方为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并为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报酬,该项报酬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活动经费是指中介方在委托方和第三方订立合同前,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经费。
当事人可以单独订立技术中介合同。单独订立的技术中介合同,委托方和中介方签名、盖章后成立。当事人也可以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约定中介条款的合同自委托方、第三方和中介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经委托方同意,中介方可以转中介,但不得要求委托方为转中介方支付报酬和活动经费。技术中介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如实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提供有关背景材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中介方的活动经费,合同中没有约定活动经费数额的,承担中介方实际支出的活动经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中介方的主要义务是真实反映委托方和第三方的履约能力、技术成果和资信情况,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诚实守信,保守第三方和委托方的技术秘密;为委托方和第三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约定服务。
在签订和履行技术中介合同时应注意两个问题:①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只负责牵线搭桥,起介绍作用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有的中介人直接承包委托方的技术项目,然后又以自己的名义包给第三方但不参加合同的履行,自己只是从两个合同的差价中获得预期的利益,这样所得的利益是非法所得,合同也因此而无效。②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活动经费与中介报酬应当分清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中介活动经费应先预付,事情未成也不应退回,中介报酬应于事成后按标的提成,提成多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的主要义务是:
真实反映委托方和第三方的履约能力、技术成果和资信情况,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
诚实守信,保守委托方和第三方的技术秘密。
为委托方和第三方订立、履行合同提供约定的服务。
依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2条规定:“技术中介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任意变更主张,致使中介方徒劳和丧失信誉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信誉,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逾期2个月不支付报酬或者活动经费的,中介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补交报酬或者活动经费,赔偿中介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依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3条规定:“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隐瞒第三方真实情况,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隐瞒委托方真实情况,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三方所受到的损失。利用中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擅自提供、转让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技术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技术中介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签章) 服务方(乙方): (签章) 中介方: (签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起止期限: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三、服务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六、报酬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委托方: 负责人:(签章) (地址、电话、账号、开户银行) 顾问方: 负责人:(签章) (地址、电话、账号、开户银行) 中介方: 负责人:(签章) (地址、电话、账号、开户银行) 合同鉴证: 负责人: (签章) 合同公证: 负责人: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