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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券商制度是深圳市场采取的交易制度及股份存管结算服务,涉及证券交易和结算环节。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深圳市场的投资者需要将自己持有的股份托管在自己选定的一个或几个证券营业部,由该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的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哪一个营业部买入证券,该证券就自动托管在该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自己的深市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何一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但是卖出该证券必须在买入的那个营业部才能卖出。投资者所选定的这些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买卖、分红派息自动到账、证券与资金的查询、转托管等各项业务服务。
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资者若要将其托管股份从一个券商处转移到另一个券商处托管,就必须办理相关的手续,实现股份委托管理的转移,即所谓的转托管。投资者在转托管时,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同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在原托管券商处办理转托管手续,交易所当日(T日)收市后即处理到账,同时将处理结果传送给转出转入券商,投资者第二个交易日[(T+1)日]就可以在转入券商处(新的托管券商)卖出证券。
它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的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相比,其主要特点表现在:
(1)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资者可以在多家券商处委托买卖。而指定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只能指定唯一一家券商委托买卖证券。
在托管券商制度下,投资者可以将每只证券托管在不同的券商处,也可以将同一只证券分量托管在多个券商处,而不受已有托管券商的限制。显然,这对投资者是很方便的。有的投资者为了方便就近操作,将自己的股份分别托管在工作地与住宿地的券商处,或其他任何方便地方的券商处。
(2)无论是托管券商制度还是指定交易制度,实际都有一个“证券托管”到某一个券商处的概念。但在托管的具体实现上,两者却有本质的不同。目前,托管券商制的“股份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任一券商处认购新股或买入证券,这些股份或证券也就自动托管在该券商处,并不需要同券商签订什么协议。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托管券商制对于证券的买入是“通买”的,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个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何一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当然,买卖证券时还需要开设一个资金账户)。在指定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必须与券商签署指定协议。
(3)由于托管券商制度下同一投资者的同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可以在多家券商处托管,所以与指定交易制度下同一投资者的所有证券都必须指定在同一券商处相比较,股份管理相对复杂。托管券商制度下,登记结算公司与证券商共同管理明细股份,每日进行对账,使投资者购入与托管的股份有了“双重”备份和保险,不易出现股份盗卖现象。
与指定交易制度相比,托管券商制度下的结算系统在系统功能上更加复杂,所需的存储空间也要大得多,系统运行的时间也要长些。这方面投资者是感觉不到的,券商系统也相差不大,主要负荷都压在中央结算系统上。因此,在托管券商制度下对中央结算系统的硬件设施要求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