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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是指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非法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工作。
早在19世纪70年代,在欧洲工业革命以后,工业处于 高速发展时期,也是假冒伪劣商品十分猖獗的时期。如在英国,不法商人为了赚钱和迅速致富,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出现了在食品里掺杂黏土、茶叶里掺黄荆叶、药品未经试验和鉴定就投入市场等等。这些现象迫使英国政府 采取立法、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用了约20年的时间,才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现象得到控制。
打假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共同参与的综合工程,应建立一个类似法国或韩国的打假联合机构,这一机构应建立在各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警方等各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基础上,做到各部门优势互补,检测商品简便快捷,信息灵通,反应灵敏。为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这一联合机构最好是在跨地区的基础上设置,如若干个省设立一个联合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域的假冒伪劣案件的惩处。消费者和受害企业的打假成本高昂,缺乏奖励机制。没有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广大社会公众,因为受“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态的影响,其参与打假、进行举报的积极性无法得到有效的激发;对于那些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以及在打假过程中耗费的交通、通讯、鉴定等费用,常常使单个消费者力不从心,无力承担。
消费者和受害企业的打假成本高昂,缺乏奖励机制。没有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广大社会公众,因为受“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态的影响,其参与打假、进行举报的积极性无法得到有效的激发;对于那些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以及在打假过程中耗费的交通、通讯、鉴定等费用,常常使单个消费者力不从心,无力承担。
1.企业打假畏首畏尾,为了防止客户群流失考虑很多,包括自身的企业形象、法律解决对自身销售的影响等等因素。政府职能部门难在企业自身不愿扩大影响范围,很少提出要职能部门介入,没有企业的申请,他们也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境地。所以他们一般只是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还不十分完善,特别是涉及到商标和商号问题的条款不是很清晰,这也给工商局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不健康的消费观念培育了一批购买和使用“假货”的潜在和忠实消费者,而正是这些人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有的认为正品价格太贵,比如名牌服装,有的则认为有些商品很难买到正品,比如水货手机,有的甚至认为假冒的商品质量比有的正品还好。加上某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管理部门熟视无睹、政府机构地方保护,更为假商品提供了一个舒适的温床。
2.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职业打假人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