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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对社会提供房产品的房产开发企业所发放的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
房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对象。主要指在规定的贷款范围内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和单位。这些单位应是具有法人地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从事房产开发活动的企业,具体包括:土地开发公司。房屋开发公司,房产开发公司。
房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主要用于垫付城市综合开发、商品房开发以及旧城改造等项目所需的生产性流动资金。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于开发企业自身固定资产投资或作为开发项目投资性贷款。
①必须具备开发企业资格:
②必须在借款银行开立帐户;
③必须拥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开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要达到生产流动资金的30%;
④必须具有开发计划;
⑤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房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①提出申请与核定贷款,其程序有:提出申请:进行贷款评估;核定贷款额度。临时贷款(指银行为了解决开发企业季节性的超储备材料和预收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所需要的资金,而发放的短期贷款)一定要做到,开发项目已落实销售对象、能按期如数收回售房款或预收定金。此项贷款一般不超过6个月。
②签订合同与发放贷款。贷款的发放,银行与企业的贷款合同签订生效后,银行即按合同向企业发放贷款。将贷款从企业贷款户十一次或分次转入企业存款帐户。贷款进入企业存款户后,企业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③贷款的回收。回收贷款资金,是银行再贷款的重要资金来源,能否加期收回贷款,直接影响到银行年度贷款计划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