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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支付是指供需双方签订资源交易合同后,由资源需方将约定的共享价款一次或分期支付给资源供方。一次性支付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需方将总价款一次性的全部支付给供方,分期支付是在一定期限内分一定阶段,每阶段支付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直至支付全部价款。
总价支付策略对供方和需方各有利弊。对供方来说,有利于保证收入,手续简单,及时清结,可以避免计算麻烦等。但是由于资源价格事先一次确定,供方不能再进一步分享需方生产和产品销售利润增长所带来的好处。对需方而言,总价支付由于可以提前知道资源的费用,以后如果由使用资源带来的收益增加,需方也无需再让渡额外收益。对需方的不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需方必须在实际生产前支付全部或部分合同价款,增加了需方资金压力和融资费用。
2、供方的收益在合同签订后,需方实际使用前即已确定,不受实际效益影响。因此,需方独自承担了估计收益高于实际收益的全部市场风险。
3、因为需方生产和销售的增加对供方无直接好处,供方缺乏对提供资源进行改进的积极性,特别是对技术资源,供方不愿意向需方提供新的技术和技术情报,甚至当供方获得全部价款后,有可能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由此可见,在原本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总价支付方式加大了需方的风险,需方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一般不利于资源共享的持续发展。所以,需方接受总价支付方式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资源可以立即投入使用;
2、使用资源的项目实施容易、投资较少、效益稳定、风险不大,因而总价支付可以获得较大的优惠;
3、需方希望尽快摆脱对供方的依赖,从而尽可能多地享受资源使用后愈益增长的利润;
4、客观经济条件有利于总价支付方式,如基于货币政策、汇率动荡等因素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