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行开验是指因情况紧急,海关依据法律授权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的行政强制行为。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力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无须在场,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其他见证人到场,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
对于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或者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①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②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