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权力(coercive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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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权力是最为普遍存在的权力形式,它是指,甲要求乙做某事,乙因受到甲的威胁,虽然不愿做但不得不去做。在强制性权力中,“可信性”是至关重要的。强制性的威胁一旦发出,一定要让受威胁方感到,这种威胁是可行的,是实际存在的。威胁只是使强制力成为一种有效的目标或对行动的遏制,是权力得以生效的保障、这种保障机制只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弗伦奇和瑞文定义的强制性权力(coercive power)是建立在惧怕基础上的,一个人如果不服从的话就可能产生消极的后果,处于对于这种后果的惧怕,这个人就对强制性权力作出了反应。这种权力取决于使用或威胁使用生理的处罚,如肉体的痛苦,精神上的打击,对基本的生理及安全需要的控制。
这种权力取决于使用或威胁使用生理的处罚。在家庭、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国家层面上都存在着强制性权力,都有以这种或那种形式存在着的迫使他人服从的力量。国家拥有警察、军队、监狱等合法的暴力机关,其权力的强制性特点最为明显。从组织的角度来讲,如果上级领导能使下属停职、降级,并且下属很在乎他的工作,那么上级对下属就拥有了强制性权力。这种权力是建立在惧怕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作为下属如果不服从领导,领导就可以惩罚、处分、批评下属。
从组织的角度来讲,如果A能解雇B或使其停职、降级,并且B很在乎他的工作,那么A对B就拥有了强制性权力。同样,如果A能给B分派他不喜欢的工作或以B感到尴尬的方式对待B,那么A对B也拥有强制性权力。
强制性权力指的是潜在的惩罚,包括缓慢的交付与支付、不公平的分配和终结关系的威胁等内容;
非强制性权力指的是一渠道成员对其他渠道成员提供的支持,包括产品服务、培训、激励、财务、广告等方面的支持。这种方法主要探讨了惩罚和支持对冲突、满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