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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中央财政投资额超过规定金额的支出。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工程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汁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财政直接支付原则上按月申请。支付申请书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后于每月10日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报二级预算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和二级预算单位若为相同单位,审核程序合并)。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的主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二级预算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支付申请书经二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业务处室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概算和项目进度,是否在规定的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
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业务处室审核签署意见后,由二级预算单位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并于每月月底前4个工作日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代理银行在当日收到的支付指令,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办理支付手续。
工程项目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支付,由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原报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