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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工会有两套目标:一是工会保障;二是改善工会会员的工资、工时、工作条件以及福利等。首先而且可能是首要的,工会要为自己寻求保障。他们努力斗争以赢得代表某个企业的上人的权力,并成为该谈判单位全体员工的唯一谈判代表。(也就是说,他们代表所有员工,包括非工会会员的员工,就劳资协议进行谈判。)
1、封闭型企业(Closed Shop)。这种企业只雇佣工会会员。美国国会于1947年宣布这种行为违反法律,但它至今还在某些行业中存在(如印刷业)。
2、工会制企业(Union shop)。这种企业可以雇佣非工会会员,但这些人在规定的时期内必须加人工会并缴纳会费。(如果他们不加入工会,则可以解雇他们。)
3、工会代理制企业(Agency shop)。在这种企业,不属于工会的员工也必须缴纳会费,因为他们假设工会的努力能使所有的员工获益。
4、开放型企业(Open shop)。在这种企业,员工自己决定是否加入工会——不加入工会的人不缴纳会费。
5、保持会员资格型企业。员工不一定要属于工会,但是,受雇于企业的工会会员在合同期内必须保持工会会员的资格。
并不是所有州的工会都有权把加入工会作为雇佣的条件。工作权(right to work)是一个专门的术语,它描述的是,在某些州有法律规定,禁止把加入工会作为雇佣的条件。《塔夫脱一哈特利法案》第14条b款允许各州自行禁止强制性的工会会员条款,这不仅适用于跨州经营的企业,也适用于在州内经营的企业。工作权法没有把工会列为非法的组织,但的确(在那些已经通过工作权法的州)把各种工会保障视为非法行为,也可以理解为禁止这样的组织工作。有一作权法的州有21个,从佛罗里达到密西西比,再到怀俄明,都禁止所有类型的工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