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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产量指工业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
⑴工业企业(单位)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或本企业的自用量,也不论是自备原材料生产的或用订货者来料生产的,均应统计生产量。
有些产品,除统计其生产量外,还要统计商品产量或运出量。商品量指工业企业产品产量中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给企业以外和本企业非工业生产部门使用的产品数量(如经营管理部门、附属农场、基建部门及生活福利部门等使用的数量)。运出量指实际运离本企业矿仓、贮矿场或车站、码头等交货地点(包括陆、水运交货地点),已经发往用户的商品矿量。
⑵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产量中。
⑶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中。
⑷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量均应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如用进口纸浆生产的各种机制纸,用进口铁矿石冶炼的生铁,用进口显像管、集成电路板等关键件与国内其他元器件装配的电视机等。
⑸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以及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管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⑹为全面掌握矿产品的全社会产量,凡矿山企业附设的收购站从农村收购的村及村以下非工业生产企业(单位)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矿产品可包括在本企业同类产品产量中。为避免重复计算,对收购的工业企业(单位)的矿产品一律不得计算在内。
⑺非工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即订货者来料加工,产量一律由加工企业统计。
⑴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和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注余、中心注管、铜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作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
⑵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生产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产量。
⑶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一般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
⑷由委托企业提供原料,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销售,而受托企业只进行加工,并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产量由委托企业统计,受托企业不统计。
⑸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作破坏性试验(如试验弹药的效能、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产量中。
工业产品产量统计原则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统计产量。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农村工业生产的产品也必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只有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方可统计其产品产量,否则不许统计产品产量。 工业产品产量统计时间报告期产品产量,应以报告期截至最后一天为止,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量。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产品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以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工业产品产量统计目录 企业填报产量报表时应按产品目录规定的产品分类、产品名称、排列顺序、包括范围、计量单位填报。
⑴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管是本企业的主要产品,还是次要产品;成批生产,还是少量生产;本系统归口产品,还是非归口产品,均应填报。
⑵凡目录中列示按行业分组的产品,在报表中应分列出产品产量总数和品种细类,不能只填总数,漏填细数;也不能只填细数而不填总数。如果企业没有所列目录中的品种细数,而有未列入目录中的其他品种细类,虽不需要另列,但在行业小类、中类及大类产品总数中应包括其产品数量。
⑶凡是产品产量目录中未注明是商品量的,一律统计生产量;凡只要求填列产品商品量的,目录中都有明确规定。
⑷凡是目录中规定某些产品需要折标或折纯计算产量的,必须按规定的折算标准和折算方法进行折算(如硫酸、电石、化肥等)。折算时,必须以报告期实际折算系数为依据。
⑸凡是目录规定的产品计量单位与本企业惯用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规定的计量单位折算后填报。
⑴一般应按实际过磅或者计量后的数量计算。
⑵某些企业由于缺少计量设备,必须对产品产量进行估算时,应尽量使估算数接近实际。测算一定要有根据,对被测算的产品产量要定期进行测定。在选择测定标准时,要注意样品代表性。如煤矿、铁矿采用矿车计算产量时,应按每车平均实际装载量计算,而不应按满车或亏车时的装载量计算。期末应用盘库数进行调整。
工业产品产量调整统计数字的规定:
⑴本年月度、季度已上报的产品产量,如发现数字不实(多报或漏报等),应于发现当月在“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调整,并加以说明。
⑵企业出厂的产品如因本企业的责任而发生退货时,应分情况处理。凡可修复的产品,修复后不得重复计算产量;凡不能修复的产品,应在报告期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扣除,并加以说明。跨年度的退货,调整办法同上。 ⑶由于自然灾害、自然损耗等属于非企业原因而造成的产品损失,均不必调整已报的统计数字,但应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