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购买力(Inhabitant purchasing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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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购买力是指居民以货币形式购买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商品或劳务的能力,或者说在一定时期内可用于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货币总额。它反映了一定时期内社会市场容量的大小。
一切不通过货币结算的实物收支和不是用来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货币支出都不形成购买力,如居民自产自用的产品、交纳承包款、交纳税金、支付利息、赠送支出等,均不属于购买力范围。
从形成购买力的来源看,包括居民所得到各种货币收入,如工资收入、出售产品和财物收入、财产性收入、股息、转移性收入等。可见,居民购买力首先是居民自己可支配的,其次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从消费领域看,不论生活消费还是生产消费,只要是用于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支出均形成有效的购买力。
根据购买力的涵义和现有的统计资料,居民购买力的计算公式可描述为:
居民购买力=年初金融资产余额(如存款、现金、债券等)+全年现金收入-交纳税费-财产性和转移性支出
=上年结余购买力+当年形成的购买力
从居民购买力去向上,又可表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