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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国别政策是根据国家外交政策的需要,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不同国家或地区采取不同的贸易方针、政策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表明,我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这表明,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我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千国家给予我国或者其国民的待遇不低于或者少于现时或者将来给予经济第三国或者其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给予我国国民的待遇和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一样,即在同样的条件下,我国国民所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同本国国民相同。
1.对外贸易国别(地区)政策,是整个外贸政策的组成部分,制定和执行止确的国别(地区)贸易政策,对—个国家外贸政策的实施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2.外贸国别(地区)政策与外交国别政策是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和密切相联系的。外交政策从政治上处理国与国之叫关系的政策,其本身包含着处理经济贸易关系的政策内容,而对外贸易别国(地区)政策,由主要着眼于从经济角度处理双边或多边忆的关系问题。因此,外贸国别(地区)政策是体现和贯彻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
3.外贸国别(地区)政策十分注重双边性和多边性。双边性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贸易对象国家(地区)的外贸政策、措施,制订相应的国别(地区)政策措施。多边性则是指—国对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有时会对第三国产生影响,并引起第三方的反应,因此,制定国别(地区)贸易政策时,既要考虑到对方可能采取的相应政策,也要考虑第三方的反应,还要考虑同有关的国际法、国际贸易惯例及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相适应。
4.国别(地区)贸易政策具有较为确定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领域;常常是外交上使用的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
根据实际情况和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平等互利,扬长补短,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开展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上的一切有利条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这一基本方针和我国政府的外交政策,是我国制定国别(地区)贸易政策所遵循的主要原则和依据。
(一)我国给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两种情况
1.对与我国缔结有贸易方面的条约、协定的,或者是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根据条约或者协定的规定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与我国之间没有贸易方面的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根据互惠或者对等的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二)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的措施的,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我国的对外贸易国别政策,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我国的对外贸易国别政策有以下几种:
(一)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ite Treatment)
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或者其国民的待遇,不低于或者不少于现在或者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或者其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最初只限于关税待遇,现已扩大适用于通商及航海的各个领域,但仍以关税为主。
(二)国民待遇(National Tremment)
是指一个国家给予外国国民的待遇等同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国民在内国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该国国民相同。
(三)差别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or Discriminating Treatment)
指一个国家(地区)针对另一特定国家(地区)实行贸易禁运、限制或歧视的行为。差别待遇经常表现为差别关税,即对同一种进口产品,使用不同的税率标准。
(四)普遍优惠待遇(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简称为“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主要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待遇。其特征表现为:一是普遍的,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二是非歧视的,即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毫无例外地享受普遍优惠制的待遇;三是非互惠的,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的优惠。但发展中国家为了享受普惠制的优惠待遇,必须满足发达国家制订的普惠制方案中有关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