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依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谓对外保证是指在对外担保活动中保证人和受益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或者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
1、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保证的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对外保证合同意向书;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担保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需上年度外汇收支证明;
7、如系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还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C、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一)对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证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等实行逐笔审批。
(二)对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非前款所述对外保证按照资产负债比例进行管理。中资银行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能力内可自行对外出具上述保证。本款项下中资银行出具的对外保证合同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出具的对外保证均需报外汇局逐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