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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恕制度,亦称赦免制度或者宽大政策,是指经营者如果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揭发其所参与的横向或者纵向价格协议,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过程中积极合作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它是由美国司法部于1978年最先创立,随后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也纷纷建立此制度。
宽恕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对制度经济学中博弈论的运用。其制度内涵在于更有效地打击核心卡特尔,而制度外观却表现为对违法者的责任豁免。因此,宽恕制度看似悖论,却是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所做出的平衡;看似减损了形式正义,但“放小捉大”的宗旨揭露了更多的卡特尔,实质上维护了实体正义。各国对宽恕制度的的采纳和运用便可以看作是对实用主义哲学的尊重。
OECD于2002年发表了题为《核心卡特尔的性质和损害及在国家竞争法的范围内抵制的报告》,认为核心卡特尔是各种反竞争行为中最为有害的。仅有严厉的处罚制度尚不足够,卡特尔具有隐蔽性,如没有有效的证据对卡特尔加以披露,执法机关也只能对核心卡特尔望洋兴叹。由此,产生了当今各国均采纳的宽恕制度,为了让执法机关更易获得证据,该制度规定可以让对举报者的惩罚减免或者减轻,以此来引诱那些违法者互相揭露对方罪行。宽恕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学中的“囚徒困境”,每个垄断协议的参与者都担心被其他参与者出卖,而且他们也都希望自己能获得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对于犯法的人来说是很有诱惑力的。因此,那些参与者就愿意主动向有关部门揭发卡特尔,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可见,宽恕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及时发现卡特尔行为并予以制止等方面是有很大功效的。
(一)宽恕规则具有严厉的惩罚性
其惩罚的风险和处罚力度超过从事卡特尔所能获得的潜在利益。因此,严厉的处罚措施是促使卡特尔成员申请宽恕的主要原因。目前要求卡特尔违法主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失即民事责任是各国通行的处罚制度内容之一,除此之外,有的国家对于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也作出相关规定。例如,英国2002年11月7日颁布的《企业法》规定,任何人只要他不诚实地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签订或者实施至少与两个企业相关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或串通投标协议等核心卡特尔行为,即构成卡特尔罪。对于犯罪的个人,将处以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
(二)宽恕规则具有透明性和可预见性
可预见性本就是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从事该行为的后果以及不从事该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宽恕规则的透明性和可预测性旨在为卡特尔成员提供合理的预期,明确规定宽恕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的有利结果以及不申请的不利结果,为卡特尔成员在判断是否进行宽恕申请以及如何进行宽恕申请提供指导。
(三)宽恕制度适用范围的隐蔽性
宽恕制度仅仅适用于卡特尔,而不适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非法的经营者集中,这与其制度设计的价值密切相关的。众所周知,卡特尔是非常隐蔽的,卡特尔成员间往往能秘密达成协议而不留下任何的书面证据或是为第三人所知晓。在此情况下,发现和证明卡特尔的存在就显得困难重重,因此,需要鼓励内部人“告密”以渗透到卡特尔内部,鼓励卡特尔成员在反垄断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确凿证据或是着手调查之前,主动向执法机关自首,从而减少对特定卡特尔的调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