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采购(Sentinel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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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采购通常是指采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确定一家或几家定点供应商,同定点供应商签署定点采购协议,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协议在定点期限内提供有关产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尤其在通用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上,定点采购的方式应用非常广泛。定点采购期限基本上是一年,一般是通过招标确定定点供应商,在一年中,所确定的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按照日常提出的供货或服务需求,由定点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供货和服务,定期结算和支付。
定点采购特点是工作量较轻,一次采购,长期供货和服务,容易操作。采购效率较高,支付也比较方便。
一是从政府管理部门来看,通过一次招标确定了供应商,政府需要某种货物时就可以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若干合同,简化了复杂而又费时的招投标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大量的采购资金,又方便了管理;
二是对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是个潜在的大市场,他们有着浓厚的兴趣,他们通过增加投资,上设备或扩大经营规模,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报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参加竞争,不仅繁荣了市场,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三是对定点商家方面,虽然在招标时压低了价格,商品价格利润降低,但是定点增加了销售量,其经济效益只会提高,同时,通过竞争被确定为定点单位,也提高了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影响力;四是对采购单位来说,定点单位地点固定,距离相对又近,商品价格低,质量可靠,服务优良,不仅采购方便,用起来放心,还节约了大量的采购成本。
但定点采购有它的局限性,一是市场竞争力较差,一年只组织一次(如果一年组织几次,采购效率就要受到很大影响),不容易得到广大潜在供应商的注意,加上市场经济,供应商优胜劣汰,变化频率很快,容易失去最佳的供应商;二是不容易控制价格的浮动,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价格是受价值规律控制的,其变化因素很多,不易掌握;三是供应商容易受利益驱动,一旦中标,不再争取好的价格和好的服务,停留在招标时的水平上;四是由于政府采购采购量的不确定因素,当采购量长期低于投标预计量且有一定的幅度时,供应商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要影响到供货质量。
1、在安排布置上投机取巧。一是在选择定点项目时,有的人根据自己的所好或者个别领导打招呼后,就随意地扩大定点采购项目,对不在集中采购项目或限额标准内的,对一些不适宜或经常发生的财政支出项目也搞"定点"采购,结果形成了变相的"代办采购"行为,有悖于定点采购的初衷。二是在确定定点单位数量时,有的人为了暗中帮助某供应商,就采用减少定点供应商数量的办法,减少定点供应商之间的相互竞争,直接形成了垄断经营。三是在确定定点期限时,有的人往往采取延长定点签约期限,甚至使用长期定点的办法,巧妙地排斥了正常竞争机制,使定点单位形成了变相的垄断经营。
2、评标过程不够严谨。一是县级政府采购机构受人员素质、专业能力、评标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对供应商的判断不够准确,制定的评分标准不够科学、合理,使整个招标工作有失客观公正,让有的没有履约能力的供应商混入到了定点队伍中来,给日后的管理工作带来困难。二是目前对政府采购的招标、评标机制较为粗糙,不够规范,在招标过程中容易出现漏洞,使一些投标单位有机可乘。三是县级没有建立专家库,评委主要来自各行的技术人员和有关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评标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
3、定点单位时有违反合同条款的现象。招标后,中标单位的价格已是最大限度地让利,但商家经营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如果一旦对定点供应商缺乏有效监督,他就会寻找机会抬高或变相抬高价格,降低服务质量。由于县级定点供应商的条件有限,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财务管理跟不上政府采购机构又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员,因此,给政府采购对定点单位的监督造成障碍,使定点单位违约行为容易得逞。
4、采购单位违规采购。政府采购定点后,定点单位为了树立自身的形象,确保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地位,他们按照承诺不会轻易答应采购单位经办人员的无理要求就唠叨满腹,对定点供应商说三道四,对政府采购横加指责,总是想方设法逃避定点采购去自行采购,破坏了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