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信用

  契约信用根植于商业社会、市场经济的信用形态。作为近代文明产物的契约观念,不仅反映了商品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之间在相互交换自己的财物时自由达成的协议和自愿施加的约束,还蕴涵了极为丰富的社会文化内涵。独立主体间的平等是契约信用的一个基本精神。契约信用构成了一个普遍主义的规范伦理原则。

  契约所包含的价值原则和行为准则是涵盖全体社会成员的,用于处理普遍的社会关系的道德准则。这种非人格化的“信用”是可以扩展的,因而导致不同家庭不同地区乃至同社会的陌生人之间市场交易的形成和展开。契约实际上是制约信用主体行为的现代信用意识的规范形式。

  市场经济契约经济。市场经济是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高级的贸易组织学说,是一种以实施市场机制为引导的资源配置方式。现代制度经济学把市场从定义为人与物的关系转变为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市场定义为一套契约性协议和产权让渡得以发生的社会制度。因此,契约信用是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信用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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