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目录

  • 1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 2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容
  • 3 失信被执行人的确定[1]
  • 4 失信被执行人的解除[1]
  • 5 相关条目
  • 6 参考文献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3年11月14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此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名单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的“老赖”,除了赖账大户集中的房地产、外贸加工等行业,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新兴行业也名列其中。

  国内欠人钱财却赖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俗称“老赖”)广泛存在,这已经成为了当今经济社会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 定。为了有效治理“老赖”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3年7月、11月和2014年1月三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开等情况进行 通报,建立了网上的“老赖”黑名单系统。社会各界人士点击“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输入姓名就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全国法院2008年至2012年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失信被执行人的确定

  1.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被执行人的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 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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