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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完善行内相关业务系统,满足“账户分散开立,集中管理”的要求,确保外币支付系统资金结算的顺利完成。代理结算银行应加强对外币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提供外币结算账户服务。
参与者应在相关币种代理结算银行新开设外币结算账户或指定相关账户作为外币支付系统的结算账户。外币结算账户既可以是只用于办理外币支付系统支付业务的账户,也可以是同时用于其他外汇业务的账户。
参与者向代理结算银行申请开立外币结算账户时,一般应向代理结算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设或指定某币种结算账户的申请书;
2.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4.金融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5.金融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7.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与者变更账户户名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住址等其他开户资料的,应及时通知代理结算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代理结算银行提出撤销外币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行;
4.退出外币支付系统;
5.其他需要撤销外币结算账户的情形。
代理结算银行不再承担某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时,应告知在本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参与者不再将其相关账户用于外币支付系统。
系统营业准备阶段,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日初可用额度。
系统日间运行阶段,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参与者的指令,调整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应根据参与者的申请,调整其授信额度,并将参与者的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变化情况及时发送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在系统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对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约定的记账顺序,及时完成外币支付业务的记账工作。对于清算结果为净贷记且锁定金额超过圈存资金与授信额度之和的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及时通知参与者,并根据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整其圈存资金。
系统日终,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约定的记账顺序完成记账工作。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当日支付业务数据后,应将其与自身存档的支付业务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应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申请下载清算净额明细并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数据为准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协议中隔夜投资方式和利率水平,为参与者日终后结算账户中的账户余额提供隔夜自动投资服务。
代理结算银行应向参与者提供账户余额查询以及与外币结算账户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