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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记法,是指由于被稽查单位管理混乱,无法提供完整而基本正确的经济资料,无法开展正常的稽查工作,在对被稽查单位应审经济资料进行整理和稽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而进行的稽查。
复记法除了对那些管理非常混乱而使凭证、账表极不健全的单位进行稽查时采用外,其余场合不适宜采用。
1、首先在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需要重制的范围或项目。到底需要对哪些资料和项目进行重制,应视稽查的目标和被稽查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若单从会计资料方面看,可能有三种情况:
2)无记账凭证型,即直接按原始凭证登记明细账及总账,同时,也无健全的报表体系;
3)混乱型,即虽然有账、有证、有表,但三者之间严重不符,账实也不符。稽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需要重制的范围。
2、按照审查的期间和经济业务发生当时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整理有关资料。这时,一般应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程序进行。即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审查,再据此填制记账凭证并登记有关账项,然后进行结账和编表。资料的整理,既要仔细认真,又要保证采用的处理方法以及选用的制度合理。不然,难以作出恰当的结论。
3、与被稽查单位原来的有关资料进行对照,确定差异。重新整理资料,不是稽查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资料整理出来后,应将整理所得的结果,同原来的资料结果进行比较,确定差错情况,以发现问题。
4、根据比较确定的情况,分析和确定需要进一步稽查的稽查方法。
1、复记法的优点
复记法通过对资料的整理,能为查明问题提供便利条件。
2、复记法的缺点
复记法应用时费时、费力,尤其是整理资料一环,等于重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