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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业务。在处理信托中,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财产可以变换形式,如将财产变卖转为资金,或购买有价证券等等。若以房屋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房屋出售,换取其它形式的财产。若以动产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动产出售。
一、受托人资格与地位
(1)资格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地位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托人的义务
1、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不得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
即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义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非法交易的义务
即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的义务
即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自己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
即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7、保存纪录的义务
即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8、报告义务
即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9、保密义务
即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0、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即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11、职责终止时的报告、移交义务
即受托人依法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二)受托人的权利
1、取得报酬权
即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2、优先受赔偿权
即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辞任权
即一般情况下,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 受托人可以辞任。
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委托人权利
(一)了解情况权
即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权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三)调整信托管理方法权
即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四)要求委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权
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五)解任受托人权
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三、委托人的义务
让渡一定的财产权
一、受益人资格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受益权。
(1)了解情况权
即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查阅复制权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调整信托管理方法权
即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撤销权与要求赔偿权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但申请权,自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5)解任权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6)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的申请裁定权
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三、受益人的义务
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业务中由于不是自己的过失而蒙受损失时,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或者补偿损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