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Disposable income of urban resid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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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其中,家庭总收入是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原则上不作分摊。考虑到对样本量小的区县影响较大,大笔收入可以分摊记入。
家庭总收入由以下四类收入构成: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它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但不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所得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长期以来作为反映一个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的重要指标,是了解居民生活变化情况的基础,是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研究制定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计算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及国民经济核算等的重要依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民事、刑事案件赔付标准,各地测算贫困线标准,制定与居民生活有关的物价改革等等都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有一定关系。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政府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反映了居民的近期消费能力。看一个居民、一个家庭有多大的消费能力,就要看可支配收入这个指标,因为它是可支配的,可以用于消费、投资,购买股票、基金,用于存款等等。这个指标增长得越快,反映居民的消费能力越大。另一方面它反映了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用这个指标与物价相比,如果它的增速高于物价的上涨,说明居民的实际生活是在提高的;如果它的增速低于物价的上涨,说明人民的生活水平实际是下降的。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通过城镇住户调查取得的。中国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开始于1955年,当时称为职工家庭生活调查,全国调查户有6000户,1957年发展到32个城市20000户,1958年开始逐渐削弱,1960年停止。1961年恢复,1964年发展到40个城市4000户,“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被迫中断。1980年重新恢复,国家汇总的调查户数为15000户。
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调查对象由职工家庭扩大到非农业户,个体户纳入调查范围;“职工家庭生活调查”更名为“城市住户调查”。1992年城镇住户调查开始与国际接轨,城镇居民消费支出采用联合国住户能力调查方案的分类标准。2002年借鉴国际住户调查方法的先进经验,全国采用住宅框选取调查户样本。调查对象涵盖了居住在城镇区域内的所有住户,不但包括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了在城镇里有固定居所的农业户口的居民。一些具有固定住宅的非本地居民纳入了调查范围,名称也改为城镇住户调查。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是依靠城镇住户抽样调查而取得的。
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为居住在城镇区域范围内的常住户,采取住宅框选取调查样本。城镇包括国务院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的城区和镇区。
具体的调查对象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农业户。
现行的城镇住户调查是三年一次的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俗称大样本调查)与常规住户调查、专题调查相结合的调查体系。也就是三年进行一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在此基础上选出经常性的记账户进行调查。在常规住户调查的同时,每年进行一项专题调查,对常规调查起补充作用。
城镇住户调查常规调查户的抽选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城镇居民基本情况抽样调查(俗称大样本调查),抽取一相样本(即大样本调查样本);第二步从大样本调查中抽取一个小样本(即二相样本),作为常规调查户,开展日记账工作。
大样本调查主要目的是通过调查全面系统地收集本地区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消费等基本情况,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和解决好民生问题提供翔实的决策参考信息;同时,也为城镇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保障未来三年经常性住户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为经常性调查数据评估提供基础资料。
为了增强样本代表性,减轻调查户长期记账负担,按照城镇住户制度的相关要求,必须实行样本轮换。一相样本调查每三年进行一次,为二相样本提供抽样框。调查城镇中的经常性调查户要求每年轮换1/3,也就是每年有1/3的调查户要退出调查,再从一相样本中抽选1/3的新记账户代替。
住户调查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以月记账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每个记账周期为上月21日起至本月20日。
采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手工记账方式,具体方式是向被调查户每月发放记账本,调查户采取手工记账的方式对其家庭及成员收入和各类消费支出情况进行日记账统计,每月由区统计局、调查队按时收取账本,并负责编码、审核、录入及修改。另一种是电子记账方式,具体方式是由调查户每天登陆电子记账系统,在网上记录其家庭及成员收入和各类消费支出情况,每月由区统计局、调查队从网上导出数据进行审核与修改。区统计局、调查队对居民收支流水账数据进行汇总,按月将分户资料上报。
农民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区别在于:
从指标的含义上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的实际收入中能用于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它是用以衡量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指标。而农民纯收入,则是指农民的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费用性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这个指标是用来观察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和农民扩大再生产及改善生活的能力。
从形态构成上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只有一种形态,即价值形态。它只是反映城镇居民的现金收入情况。而农民纯收入的实际形态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另一种是实物形态,主要是指农民自留的粮食、食油、蔬菜、肉禽蛋等。它不但反映了农民的现金收入情况,也反映了农民的实物收入情况。
从可支配的内容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全部用于安排日常生活的收入。而农民纯收入除了用做生活消费,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留做追加的生产费基金,用于农民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另外,从两者所反映的实际收入的角度看,农民纯收入基本上反映了农民收入的真实水平。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没有包括城市居民在医疗、住房等方面间接得到的福利性收入部分。因此,在运用上述两项指标进行城乡居民收入对比时,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区别,全面正确地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