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衍生品市场(OTC Derivatives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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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衍生品市场是指买卖双方交易衍生品的场外场所。
按照市场维度划分,场外衍生品市场一般分为二个层次:
(1) 交易商市场(D2D);
(2) 交易商和客户之间的各种双边交易市场(D2C)。交易商通常为券商或银行等金 融机构,通常这些交易商也是做市商,他们根据交易规模等市场情况对交易的工具报出买卖价。交易商市场有助于交易商之间进行风险转移以实现做市功能、进行自营投资和风险管理。交易商之外的客户需要通 过交易商进入市场,但是客户通常可以在不同的交易商之间寻找最优的买卖价进行交易。
场内外衍生品市场的本质区别在于交易机制和市场主体的不同。
第一,从交易机制而言,场内衍生品市场为集中交易,场外衍生品市场则为非集中交易。国务院2011[38]《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第三条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据此,集中交易是指采用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机制。在各种集中交易方式中,匿名交易、做市商等并非场内市场独有的交易方式,如海外场外衍生品市场也存在匿名报价、实名达成交易的机制,我国2014年8月4日上线的场外人民币铁矿石、动力煤掉期由中信证券(600030,股吧)和招商证券(600999,股吧)分别担任做市商,因此,集中竞价和电子撮合的集中交易方式是场内外市场的区别所在。
集中竞价是多个卖方与多个买方之间,出价最低的卖方与进价最高的买方达成交易的交易方式。电子撮合是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电子交易系统自主报价,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配对,当买方价格大于等于卖方报价时成交的交易方式。集中竞价和电子撮合均建立在多对多的基础上,是场内衍生品市场的根本特征之一。场外衍生品市场建立在个性化需求基础上的非标准化条款使合约特征各异且流动性较差,市场难以形成高频率的连续交易机制,需要借助双边磋商、询价报价等交易方式。因此,多对多的交易机制是识别场内外衍生品市场的依据之一。
第二,从市场主体而言,由于场外衍生品市场具有更大的成交规模、更强的专业性和更高的风险性,因此市场参与主体多为专业性的金融机构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型实体企业。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即禁止散户进入监管较为宽松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平台SEF进行交易。欧盟MiFID把客户分为合格对手方、专业客户和零售客户,要求建立清晰的程序区别客户类型,评估其对各种投资产品的适格性,并对不同类型的客户适用不同的保护标准,其中,零售客户适用最高的保护标准。因此,个人投资者是否能够参与,是识别场内外衍生品市场的另一依据。
综上,交易机制和市场主体是划分场内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依据,采用多对多交易机制并且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的市场,具备场内衍生品市场的本质特征,但还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批准、认可等才能最终成为场内市场。因此,场内衍生品市场是指经过国家法律法规批准或认可的,由各类投资者参与的、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场所。
场内衍生品市场指传统的交易所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则是指传统交易所之外的交易场所。由于商品衍生品市场在衍生品市场中具有更为悠久的历史,下面以商品衍生品市场为例,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的场内外商品衍生品市场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