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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机关是指活动范围仅涉及一定行政地域范围的行政机关,如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日本的各级地方自治体等。
地方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要受到两种限制,其一是受其管辖区域的限制,它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职权;其二是受中央行政机关的限制,其只能行使属于地方所有的职权,而无法行使全国性职权,如国防、外交权。同时,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与命令还不得与中央行政机关的法规和命令相违背。
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
第一级,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二级,即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第三级,即乡、镇人民政府。
实践中,在我国许多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有一级人民政府,即市(下辖区、县的市)人民政府,这些地方的行政机关即为四级而不是三级。
地方行政机关负责管理特定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事务。我国地方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根据“双重负责制”(既要向同级地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又要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原则开展工作,其职权主要有以下几项:
1、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与命令,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2、发布决议与命令,制定行政措施。
3、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教育、公安等事务。依法任免与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4、保护社会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
5、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改变或撤消所属各部门及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