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保护

目录

  • 1 什么是土地产权保护[1]
  • 2 土地产权保护具体表现[2]
  • 3 土地产权的私法保护[2]
  • 4 土地产权的公法保护[2]
  • 5 相关条目
  • 6 参考文献

什么是土地产权保护

  土地产权保护是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保护。保护对象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属国家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就是要使国家、集体的各项土地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者地位。保护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拥有者的权益,就是要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包括经营收益相邻关系等各项权利,成为他们利用土地从事各项生产、生活的保障。例如,土地登记制度就是土地产权保护的主要措施之一。

土地产权保护具体表现

  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允许和保护产权人根据其意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土地的权利;二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合法土地产权权益;三是当土地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土地产权人依法提出的赔偿和诉讼请求,法律应给予支持和保护。从法律渊源上来看,土地产权的保护可以分为私法上和公法上的土地产权保护。私法上的土地产权保护主要目的是明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其最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并在个人之间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协调土地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公法上的土地产权保护则是对土地产权予以确认和保护,并在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予以协调,通常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土地产权的私法保护

  土地产权的私法保护主要是直接依据民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的土地权利。土地产权的私法保护可分为两种,一是土地产权的自我保护,即自力救济,是指土地权利人行使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即土地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依据民法的规定,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一种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十地产权的保护,即公力救济。是土地权利人在其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时,土地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恢复土地权利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土地产权的私法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请求确认土地产权。在土地产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须向政府主管部门请求调查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土地产权。中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首先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然后在根据土地权属的确认,按土地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采取其他的保护方法;二是请求恢复原状。土地产权权益受到非法侵害遭到损失时,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土地的原来状态,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恢复土地的原状。比如,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因堆放建筑材料利用相邻土地而未经邻地使用权人同意时,邻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其恢复土地原状;三是请求返还土地产权。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土地被他人非法占有时,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土地,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返还土地;四是请求排除妨碍。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致使土地权利人无法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土地权利人不但对已经发生的妨碍可以请求排除,也可对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危险的妨碍也可请求有关的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防止,如房屋有倾倒的危险,邻人有权请求加固、支撑甚至拆除,这样可以预防可能造成的损失;五是请求赔偿损失。因他人的不法侵害导致土地权利人无法正常行使土地权利时,土地权利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标准应根据被侵害的土地权利价值来确定。请求赔偿损失是债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是使土地权利人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使土地权利人恢复其应当享有的土地权利,债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补偿因土地权利被侵害使土地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一般在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考虑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不适用或者不够用的情况下,再考虑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土地产权的公法保护

  土地产权的公法保护是指直接依据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规范对合法土地权利给予保护。公法对土地产权的保护具有更强的权威性,它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土地产权的宪法保护。《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是对中国土地产权的最高法律保护;二是土地产权的行政法保护。土地产权的行政法保护主要是通过行政程序保护土地权利。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可以通过土地登记来对土地产权实施保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三是土地产权的刑法保护。土地产权的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对严重侵犯土地权利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王基建主编.国土资源管理与执法监督实务全书.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1.
  2. 2.0 2.1 2.2 潘世炳编著.中国城市国有土地产权研究.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6月.
阅读数: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