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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制度是指国家为调整国有资产关系所制定的有关资产评估的组织机构及其人员、范围、程序、方法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③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④企业清算;
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①企业以资产进行抵押或其他担保;
②企业租赁;
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1.占有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占有单位违反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