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国有资产服务主体是指在国有资产运行中依法为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实现其产权提供有偿服务的主体。
(1)一般属于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2)以为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提供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中介、咨询、培训等服务为专门职能或主要职能;
(3)在作为其服务对象(客户)的各主体之间处于社会中介地位,而相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体则处于监管辅助者和监管对象的地位;
(4)须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业务范围只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许可或批准的服务项目。
法定的国有资产服务主体的必备条件一般包括:具备法人者占一定比例,其专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和素质,有中、高级任职资格者占一定比例。注册资产和风险准备金额达到法律特别规定的数额,还要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技术条件,并制定完备的服务规章制度。
国有资产服务主体按照其职能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国有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中介、咨询、培训等单项服务机构和综合性国有资产服务机构;按照其是否专职,可以分为专职国有资产服务机构和兼职国有资产服务机构;按照其可否由客户选择,可以分为指定国有资产服务机构和非指定国有资产服务机构。国有资产服务主体的法定必备条件,一般包括:
(1)具备法人条件;
(2)其专业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和素质,有中、高级任职资格者占一定比例;
(4)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技术条件;
(5)已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