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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矿产资源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国有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经营和保护等计划、组织、调控和监督行为的总称。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各种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拥有专有权。未经国家授权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勘查、开采、买卖、出租、抵押和转让矿产资源。
(一)管理机构
矿产资源的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1.组织矿产资源的勘查,建立矿产资源档案;
2.编制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3.指导依法勘查、开采、经营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开展业务活动;
4.监督检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
5.配合司法部门打击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
(二)基本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1.矿产资源勘查统一登记制度。国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区域地质调查,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普查和勘探,地下水、地热、矿泉水资源等勘查的,必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否则,为违法行为。
2.地质资料统一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向国家汇交地质资料,包括区域地质调查、矿产、石油、天然气、海洋、水文、工程、环境、灾害、地震地质资料,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等。
3.采矿登记审批制度。凡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矿产地质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申请采矿许可证,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权。未取得开矿权的,不得进行采矿活动。
(三)开发管理
国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是指对国有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有效经营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计划管理。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矿产资源资料。
2.综合勘查、开采、利用管理。对主要矿产、共生矿、伴生矿进行综合勘查,综合开采,降低采矿成本,综合利用各种矿产。
3.实行国营开采为主,集体和个人开采为辅。巩固和发展国有矿山企业,扶持引导集体和个体采矿。
4.有偿开采管理。任何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四)保护管理
国有矿产资源保护管理,是指为防止国有矿产资源遭受破坏,而对国有矿产资源的开采经营进行的管理活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1.采矿许可证管理。严格管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有科学的开采方案、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措施。按国家规定,某些矿产品由国家进行统一收购和销售;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和抵押;严厉打击擅自采矿的违法行为。
2.采矿范围管理。采矿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矿区范围内采矿,以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维护采矿权不受侵犯。
3.采矿施工管理。采矿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以保证有序开采、有效开采,避免矿产资源的破坏。
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实行矿产督察员制度,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成立护矿组织,打击不法分子盗窃、哄抢和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