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是指对国有森林资源的清理、采伐、培育、经营保护等工作,进行计划、组织、调控和监督活动的总称。
国有森林资源开发,是指对国有森林资源进行合理采伐、科学培育、综合利用等各种利用国有森林资源的行为。其要求是:合理采伐,节约用材,营造防护林,建立用材林、经济林,建立国家森林公园。实行计划管理、限额采伐、防火防虫、因地制宜、义务造林和开发保护并重的原则。
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需遵循:
1.国家设立专职机构对国有森林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国务院设立林业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设立林业部门管理本地区林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林业资源的调查、确认权属;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森林采伐利用、培植种植和经营管理活动。
2.国家设立林业执法机构维护林区治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分子,保护森林资源。
3.实行多种经营体制。对成片国有森林、林地等,主要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统一经营管理;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全民所有制的厂矿等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自主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国家支付承包造林费的,所造林木归国家所有;其他情况除按承包合同规定外归承包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