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国外经销商指通过签订合同,在一定区域、时间内经营委托者所指定的有关商品,自负盈亏的中间商。为便于分析研究,委托者在此特指出口生产企业。国外经销商与委托者是买卖关系,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凡是采用经销方式,买卖双方都必须签订合同,规定各自的责权利。这一方式适用于需要进行大量宣传广告和提供售后服务的商品。
国外经销商可分为两种类型。
1.国外包销商。其特点可从包销合同中反映出来,即包销商在一定时间、区域里拥有委托人指定产品的独家经营权,但不能在同时、同地经营其他来源的竞争性产品,也不能把这种商品向其他地区转售,还要保证在这一时期内完成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订购任务,并为委托人提供一定的情报服务和宣传服务等;委托人则不得在同时、同地自行销售或把这一商品卖给其他中间商。出口生产企业采用包销商拓展国际市场可获得许多利益:由于包销商必须完成一定的订购任务,因此可有计划地组织生产,稳定地完成出口任务;包销商拥有专营权,可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促使其努力排斥其他竞争性产品进入该地区市场,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委托者不再把包销产品卖给同一地区的其他中间商,可避免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盲目竞争所造成的损失;包销商具有独家经营权,有利于出口商品的控制与管理。但包销方式也有缺陷,如果包销商“包而难销”或通过压价迫使委托人就范,则可能带来经营风险甚至丧失部分市场。另外,美国、西欧国家和地区均实行反对限制自由贸易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包销方式便有可能遇到法律障碍。
2.国外定销商。它与国外包销商的区别在于:定销商不享有独家经营权利,委托人在同时、同地可自行经营或交由几家庭销商经营指定的产品。定销方式可弥补包销商因垄断经营带来的麻烦和“包而难销”的缺陷,但定销商的经营积极性较低,这就有必要挑选、采用合适的定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