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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格法是指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中,把价格确定下来,事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均按确定的价格结算应付货款。这是进出口贸易中常见的做法,它意味着买卖双方都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期间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
优点:
一是简便易行,便于基层单位直接和单独核算;
二是时效性强,便于在没有任何销售行为的情形下在短时间内直接利用产量数据进行计算;
三是计算准确,这是用普遍调整方法矫正了每一种产品的价格变动,只要基层单位数字准确,总量指标就非常精确。
缺点:
一是不能有效地反映因产品的质量、花色、品种变化而引起的价值量和使用价值的变化;
二是产品未售出即统计了产值,其中有些或许根本就销不出去了,形成对总供给的高估;
三是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对物质产品的统计,无法适应核算体系发展的要求。
固定价格法的表达式为:
其中P和Q分别表示价格和数量,o和1分别表示基期和报告期,固定价格法最基本的条件是应具备某—年份的不变价格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