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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主义是指破产财团的构成范围,以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
固定主义的理论依据在于:
(1)能及早给予破产人全新开始的机会。
(2)破产财产的范围容易确定,便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比例的及早确定,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终结,符合程序迅捷的理想。
(3)能使新旧债权人各自得到公平分配。破产宣告后新取得的财产仅仅用作破产宣告之后产生的新债权的责任财产,新产生的债权可以用破产人的自由财产及其他新取得的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
(4)有利于鼓励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由于膨胀主义不能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之后得到财产利益,而且因破产程序的拖延使破产人不能及早开始新生活和另图复苏,这样会使破产人企图回避或拖延破产申请,固定主义则相反。
(5)债务人可以利用破产宣告后可能取得的财产作为商谈条件,促成债权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
(6)符合破产程序进行的目标和旨趣。既然判断债务人应否被宣告破产的时间点在于破产宣告当时债务人是否出现破产原因,破产债权在形成时间方面的构成要件仅限于破产宣告前所产生的债权,相应地,破产财产也当限于破产宣告之时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