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trademark apprai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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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简称商评委)会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商标专用权作出予以确认或撤销的裁决的活动。
这里"裁决"是裁定和决定的统称。裁定是商评委对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商标争执的处理方式;决定是商评委对商事人不服商标局关于商标的使用违反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不当或其 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等的处理决定而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处理方式。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评审的案件依照《商标法》及其《细则》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其内容包括:
(一)申请评审案件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案件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三)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案件申请;
(四)申请评审的书件是否齐备;
(五)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依据;
(六)是否交纳评审规费等。
1、国内申请人提交评审申请,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2、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评审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3、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方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驳回复审);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异议复审);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以下简称争议申请);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以下简称撤销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