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Cancellation of a Trademark)

目录

  • 1 什么是商标注销
  • 2 注册商标注销的类型
  • 3 注销注册商标的程序
  • 4 商标注销的受理和审查
  • 5 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什么是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注销申请的申请日期,以递交日或寄出的邮戳日为准。

注册商标注销的类型

  注册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

  商标局主动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不使用注册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或者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根据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将该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事项从《商标注册簿》中取消的法律程序。

  注册商标经申请注销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放弃商标专用权的行 为。注册商标部分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甲厂的申请即属于注册商标部分注销,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 的。

  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返还,或者重新核发《商 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注销注册商标的程序

  注销注册商标有以下三种不同程序

  (一)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二)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

  这是商标局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的注销行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商标注销的受理和审查

  (一)注销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注销申请现不需要交纳任何商标规费

  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附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应上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还应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二)注销申请的审查

  注销申请符合以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核准,发给相应的通知,并予以公告:

  1: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2: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一致;

  3:名义不一致的,应附送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注销的商标有效注册商标;

  5:申请部分注销的,其申请书填写的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与其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相符。

  经审查,注销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核准,发给退回通知书。

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注销申请现不需要交纳任何商标规费。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直接受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

  3:依法提交有关注册人死亡/终止的证据材料;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5:其他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

  注销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书式,打字或者印刷,并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2:被申请注销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码、类别、注册人名称;

  3:申请注销的理由。

  注销申请上述要求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

  (二)注册申请的审查

  下列情形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所指的注册人死亡或终止:

  1:注册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2:注册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死亡或宣告死亡;

  3:注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合法企业、企业法人公司法人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

  4:注册人为其他法人的,在其原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或被原批准成立部门/主管部门撤销;

  5:注册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全部共有人死亡或终止;

  6: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死亡或终止的其他情形。

  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应当针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所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审查。商标局审查的内容如下:

  1:申请书填写的注册人名称和商标局档案记载的注册人名义是否则一致;

  2:被申请商标是否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有效证明注册人死亡或终止;

  4:注册人死亡或终止是否满一年;

  5:其他依法应进行审查的内容。

  对有关证据的要求:

  提供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与原年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单位签章证实。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自然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该自然人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判决书;

  2:商标注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或公司法人的,申请应提交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注销证明(包括该企业的注销证明、注销公告和注销档案材料);

  3:商标注册人是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批准设立该组织上级主管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已撤销或注销的证明材料;

  4:其他能够证明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材料。

  (三)审查结论

  1:核准注销

  经审查,注销申请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准注销该注册商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不予核准注销

  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形的,注销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核准注销,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能证明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

  2) 被申请商标在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前已经申请转让

  3)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后,在一年之内已经办理了被申请商标的移转申请

  4) 在申请人提交注销申请之前,已办理了被申请商标的转让、移转申 请;

  5) 其他不予核准注销的情形。

  3: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 申请人在我局做出决定前,书面撤回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注册商标申请的;

  2. 被申请注销商标已被撤销或注销而丧失商标专用权的;

  3. 被申请注销商标尚未注册的;

  4. 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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