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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进行审核,具体办理商事登记事务的国家主管机关。
关于商事登记机关的规定,世界上有三种模式:其一,法院为商事登记机关。德国和日本商法规定,商事登记由地方法院办理。其二,法院和行政机关共同担任商事登记机关。法国商法规定,法院办理一般商主体的商事登记事务,行政机关办理公司的商事登记事务。其三,行政机关为商事登记机关。美国、英国的商事登记均由行政机关办理。
我国的商事登记机关属于第三种模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事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于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2)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3)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于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2)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动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