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滞贷款(Idle Loans/Doubtful Lo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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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呆滞贷款,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是指已逾最后还款期限,但还没有时间可以全额计提坏账的贷款。
呆账贷款则是逾期且可以全额计提坏账的贷款,财务规定是逾期超过三年的可以按呆账贷款处理。
这两个主要是财务会计上的概念的区别,前者在账上反映为资产,后者则全额计提坏账了,所以会计上不反映为资产(或说资产已经为零了)。但从法律上来将都是到期未履行的债权,没有实质区别。
一、检查呆滞贷款划转是否及时,账、据、表、卡是否相符。
二、认定是否准确、形成的原因是否查清,有无将不属于呆滞贷款的划为呆滞贷款。
三、呆滞贷款债务是否落实,有无应落实而未落实或虚假落实的问题。
四、借款单位是否制定了还款计划,还款计划是否真实,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
五、对应收回的呆滞贷款是否按计划如数按时收回,有无虚假收回问题。
六、对重新落实呆滞贷款债务的贷款借据,要检查借据内容是否完整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办理了担保和抵押手续,担保人(单位)是否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