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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累进抵免,是“不合并累进抵免”的对称,抵免限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合并累进抵免是指纳税人居住国或国籍国对该居民或国民全球所得和财产征税时,因其实行累进税率而合并其居民或国民纳税人全球所得和财产来确定其抵免限额和允许抵免额。
居住国政府在累进税率下计算抵免限额时,将跨国纳税人来源于居住国的所得同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一并考虑,确定其适用税率的一种方法。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合并累进抵免”因把跨国纳税人在居住国的所得考虑进来,所以计算中适用的累进税率会随之提高,计算出的抵免限额往往大于不合并累进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允许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的税额也往往会大于不合并累进抵免法的允许抵免额,从而居住国政府应征税额也有可能少于不合并抵免法的应征税额。合并累进抵免损害了居住国政府居民管辖权的一部分应有权益,过多地照顾了跨国纳税人的利益,因而不尽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