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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破产是指合伙企业在其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依照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债务清偿,将其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是企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虽然确认了合伙企业的破产制度,但在具体的操作上仅指明“适用破产法的清算程序”。从上文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合伙企业与公司法人在法律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尤其是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问题。可以看出,在合伙企业破产问题上,我国尚存有保留态度。那么合伙企业是否真的有破产的必要呢?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合伙企业本身的发展,还是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来看,建立合伙企业破产制度都是毋庸置疑的。
(一)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真正贯彻公平竞争原则。
首先,对于合伙企业的而一言,能够获得像法人一样的退出市场的公平机会,既是其独立人格的体现,更是其发展的需要;其次,对于债权人而言,这一也是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的需要。债权的平等性使其有权获得不分先后的公平受偿。然而我国目前的强制执行制度并未能实现这一目的;再次,从合伙人方面来看,合伙企业破产制度也是使其摆脱债务纠纷,重整旗鼓,重获新生的需要。当前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使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够对合伙企业现有的财产、合伙人现有的以及“未来”无限时期内的个人财产主张债权,这虽然在最大限度内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却给债务人的合伙人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从某种意义土说,这等于将随处存在的商业风险完全转嫁到了合伙人身上,这对债务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二)有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破产法的理念。
破产法本质的理念在于偿还债务,特别是公平的偿还债务。从破产法实施的目的来看,只要有负债,并且有财产,就可以破产。也只有让他们破产,他们的债权人才能得到公平的受偿。因此,无沦是从债权人还是从债务人的利益出发,合伙企业破产制度无疑是解决这一切问题的终点。然而在这问题土,我国却始终因为目前存在的些得不到圆满解决的问题而对整个制度加以保留,使其“似有实无”,这必将使得破产法的公平偿债理念大打折扣,同时也阻碍了破产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优胜劣汰”始终是市场正常运行的机制,也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实践证明,破产制度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最佳机制。如果合伙企业破产制度不能在现实中真正发挥作用,那么当企业陷入危机时,处于破产境地的市场主体仍将保留在市场运营序列中,这既将有可能导致不知情的经济主体同其继续进行商业交往,进而导致各项资金无法正常回笼,陷入财务危机;另一方面,未能在合伙企业中建立破产制度清偿债务,抑或使债务消灭,当合伙企业陷入不能清偿的境地时,其债权人将陷入得不到清偿的债权长期存在的虚幻之中,从而影响其真实实力。氏此以往,这种影响在整个社会中积蓄到一定程度时,必将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破坏。所以,只有建立合伙企业破产制度,刁-能进一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营秩序
(四)有利于我国破产法制度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是保护我国经济利益的需要。
随着国际间经济往来的频繁,商业往来的加强,作为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主要法律之一的破产法必须走与国际接轨的道路,否则必然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在我国境内以合伙企业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商人,如果陷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境地,我国法院能否根据申请宣告其破产?再比如,如果中国公民在外国以合伙企业的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亏损而而达到破产界限,我国法院是否承认外国法院依据其本国法做出的破产宣告?解决这些问题的就在于我国是否能够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合伙企业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