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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变更验资的情况,主要包括:
1、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投入资本,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2、分次出资的非首次出资,增加实收资本,但注册资本不变。
3、被审验单位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4、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5、被审验单位因派生分立、注销股份或依法收购股东的股权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6、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不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不需要进行变更验资。
变更验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9、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0、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2、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5、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19、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还应当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0、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取得股款划转凭据,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如果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当取得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1、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