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发起人合伙是指首先订立公司章程的发起人之间,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合伙协议,或称合伙契约。
发起人合伙是与设立中公司并存的发起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合伙成员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对外进行交易行为,而行为的效果归属于合伙,这种合伙关系一直维持到公司创立后仍不消灭。发起人对于公司在设立登记前所负的债务,即使在公司登记后,也负连带责任。发起人合伙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它的业务执行,由选任的发起人代表进行,该代表人有代表合伙的权限,一般也就有代表设立中公司的权限,代表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可以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或以发起人合伙的名义而为之,其权利义务由设立中公司或发起人合伙承受。对于发起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是契约行为,法学界有不同看法。一部分学者认为发起行为不是合伙契约行为,而是一种共同行为,只是在某些情况下才比照合伙契约的规定处理,如发起人之间的连带认缴股款和损害赔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