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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是指发明专利的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二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的维持其专利申请的费用。专利权被授予后,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各个年度的发明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第一次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的维持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这种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缴纳方式要求,自申请日起满二年,不管申清人是否获得专利权,都得一年一缴,程序复杂,而且容易出错。第二次修改并于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将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的缴纳方式改为:“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这一修改表明,如果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获得专利权,则不必缴纳申请维持费,只有在授权时才需要缴纳这种缴纳方式不仅大大方便了发明专利申请人,而且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存在缴纳专利申请维持费的问题。
维持费的交纳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而且必须定期缴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上述费用。即被视为自动放弃专利权。这种规定的理由主要是:
(1)能有效地促使专利权人衡量维持专利的价值,有利于大批专利及时成为一种社会财富,供公众无偿使用;
(2)补偿专利局在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及其他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