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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是人民银行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这项工作的开展,填补了我国反洗钱日常监管工作的空白。
(一)监管资源有限与监管范围扩大的矛盾日渐突出
自反洗钱监管范围逐渐由银行业扩展至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信托等六类机构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组织等机构以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需要监管的金融机构数量急剧上升,业务量增加和人员配备的矛盾越发明显,人员结构和工作需求极其不匹配。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非现场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四大部分内容,反洗钱部门非现场监管的工作人员1人要负责近百家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经常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疲于应付各类报表、报备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和电子信息的逐一导入,很难再有多余的精力对收集到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信息等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反洗钱非现场工作质量受到一定影响。
(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不健全
一是《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只是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出了一个大体的框架,对如何鉴别金融机构报送信息的真伪,以及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等问题,没有明确地的规定;二是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未能有效整合。按照《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规定,金融机构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非现场监管资料,是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基本情况、评价其反洗钱工作开展有效性、进行有针对性现场检查的重要依据,可是由于目前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系统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和分析手段,收集的数据只能进行简单的统计,难以通过非现场监管及早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准确定位洗钱风险较大的区域,不能明确指出现场检查的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洗钱现场检查的效果;三是目前在全国尚未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评估体系,各地人民银行均在探索适合本地地区实际的非现场监管数据评价指标体系,但是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手段,人民银行收集的大量的报表、信息资料等,往往仅停留于数据和信息的表面,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不能实现借助非现场监管数据资料全面客观反映本地区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金融业务集中化、电子化,增加了非现场监管的难度
随着各金融机构业务核算向集中化、电子化方向发展,基层金融机构的业务核算数据大多都集中在省级或总部级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由系统自动产生,报送人员不能解释报表数据,也不能提供数据所反映的具体情况,数据质量很难保证。
其原因:一是少数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态度不端正,存在应付了事的思想,表现为报送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不规范、报送信息不完整和零报告;二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流动性大、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影响报表质量。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各项数据不是简单的罗列和汇总,还要求在对数据收集的过程中,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针对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等情况进行分析,最后完成报表的填报,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大多兼职、人员不稳定、自身素质较低,很难适应反洗钱工作需要;三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仅限于具体的量化标准的交易,人工识别和判断的可疑交易报告数量稀少,金融机构很少根据有关线索,深入追查大额资金交易过程,不能发现具有价值的可疑交易线索。
(四)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调研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由于人员有限,目前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重心主要放在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这项基础性的工作上面,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调研工作开展的比较少,特别是对一些具有前瞻性、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开展的更少,调研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与实际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
(五)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人才匮乏
由于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内容多、涉及的金融机构类型复杂,特别是当前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洗钱手法不断翻新,洗钱涉及的领域日趋广泛,这就要求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人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洗钱活动的新特点、新方式,了解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业务的发展状况,同时还应具备全方位复合型的知识储备,要精通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信托投资等金融机构的基本业务;掌握金融会计、外汇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基本计算机操作等,这就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人员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应当在人民银行内部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系统,进一步健全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交互机制,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由金融机构总部通过系统统一报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共享相关信息,以节约监管资源,提高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
(二)进一步健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一是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束机制,确立被监管机构在接受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中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受惩处的具体措施;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评估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在对本地区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时,能够做出公平、统一、客观的评价。
(三)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要素
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信托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操作环节差距较大,在非现场监管过程中,这几类机构所需要报送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应有所区别。在执行统一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特点的不同进一步细化现行报表要素以适应不同单位业务种类不尽相同的特点,有利于提高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报送质量和实际效用。
(四)加强调查研究
通过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执行相关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及困惑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为上级机构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进一步提高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建立反洗钱人才库,提高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人员素质
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业务培训,建议举办多形式、分层次的反洗钱培训班,普及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以及信托等行业的业务知识,培养高素质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人才,不断提高反洗钱能力,有效监控和预防洗钱犯罪,力争高质量的完成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