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financial assets sold for repurchase)
目录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用于核算企业(金融)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本科目应当按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一)企业根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协议到期时,按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应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交易对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等科目,按回购协议卖出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卖出的尚未到期回购的金融资产款余额。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 期末账面余额 | 年初账面余额 |
---|---|---|
证券 | ||
票据 | ||
贷款 | ||
其他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