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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是加工贸易项下,加工企业和海关在申报和核定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之间定量关系时的一种习惯称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单耗标准是海关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和海关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尺度。
近两年制定的单耗标准主要是一些大宗、大类、工艺传统、易于标准化的重点敏感商品。如:烟、酒、糖、钢材、电解铜、氧化铝、胶合板、天然橡胶、感光材料、棉花、化纤、聚酯切片、植物油等。
初期制定的国家单耗标准,由于制定和审定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的专家对单耗标准的原则、使用方法、核定对象还有一个加深理解和熟练运用的过程,所以单耗的申报行为和海关核定单耗的执法行为要逐步规范和统一,分步骤逐步到位。形象的比喻为先拧螺丝母后紧螺丝扣,直至拧到位。
制定单耗标准的依据是:国办发[1999]号文件第八条“……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定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和《海关法》第三十三条“……加工贸易制成品数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及《海关法》第三十三条《法律条款释义》中的有关释义“……各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在国家统一的单耗标准之外,为了规范本关区加工贸易管理,可以根据本关区的实际制定仅适用本关区的单耗标准作为国家统一标准的必要补充。”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单耗标准。各直属海关在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另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协会、外商投资协会的协助下制定关区单耗标准。
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制定都应遵循下列原则: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财税政策和外贸政策;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
首先符合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最为重要;其次,要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不使应征税款流失;维护国家的产业政策,不使国内相关产业和市场受到漏税内销商品的冲击,促进国家外贸政策的贯彻,不使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受到干扰;以该行业加工贸易企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有利于促进加工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还要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使制定的单耗标准切合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海关核定单耗时好使好用。
单耗核定的原则是:在单耗标准幅度范围内,各地海关按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实际核定、核销单耗,也就是“据实核销”原则。这既反映了生产加工的实际,也在可控的幅度内规范了海关的核销尺度、降低了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
制定的单耗标准幅度过低,不能客观反映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生产规模小,工艺传统,加工批量不大的加工企业生产实际,也会给海关核销操作带来麻烦。这类企业加工单耗经常超出单耗标准上限值,海关就要对其修改备案数据,加大了海关核销的工作量。
单耗标准幅度过大,上限值过高,加工企业报核时会给海关带来核定单耗的压力(企业会以最高上限值申报单耗),也给核销人员的自行裁量权过宽过泛,达不到在合理的规范的幅度内相对统一的执法要求,等于没有标准。
单耗标准的制定要很好地掌握这个幅度。单耗标准幅度的高低,反映单耗标准制定的水平和质量,在幅度范围内按加工企业生产实际核定单耗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在单耗标准幅度范围内,海关如何确定加工企业实际的生产单耗?
能否准确核定加工企业加工具体成品的实际单耗,取决于加工企业如实申报单耗的守法意识和诚实度;取决于海关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取决于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交叉稽核、重点审计等风险监控手段的运用。单耗经多次核查核对,逐步逼近加工企业的真实消耗,固定下来就成为一级核定这种成品的单耗标准。统一规范、科学严谨的单耗标准是海关依法核定单耗的重要尺度。
二、在单耗标准幅度范围内对相同成品核定出不同标准怎么办?
不同的加工企业在不同关区加工相同成品,在单耗标准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出现不同的申报单耗和核定单耗是可能的。要求加工企业在其幅度值范围内,按自己加工生产的实际申报单耗,要求海关在其幅度值范围内,按自己加工生产的实际申报单耗,要求海关在其幅度值范围内按审核的单耗予以核销。这个幅度既是加工企业差异性的体现,也是赋予海关执法裁量的体现。
为了最大限度求得公平公正,我们欢迎同行专家相互印证,互相攀比,海关也要加强对加工企业的核查、互查和稽查,加强海关内部信息交流和执法审计,使加工企业申报的单耗,海关核定的单耗不断调整,逐步向加工企业生产的实际单耗逼近,最终调低上限幅度值,缩小单耗标准的幅度范围。在执法过程中针对具体企业具体产品的具体情况海关有一定的裁量权。执法半径和执法空间是客观存在。在合理的可控的幅度范围内,不断提高为国把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是海关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的目标。
三、加工企业为什么必须在成品实际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变更单耗?
理由很简单。海关对进口料件的数量、组装和化学和物理的变化实施保税监管。单耗在加工生产中发生变化是可能的。但料件和成品必须在未脱离海关监管时向海关申请单耗变更。经海关确认后,按新单耗标准予以核销。不允许只见单证不见货物、只见报关人不见货物就变更单耗,“隔山买老牛”的情事不能发生。
四、如果加工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对海关隐瞒或拒绝提供相关单耗资料怎么办?
单耗是海关在加工贸易项下,对加工企业进口料件的数量和品种实施保税监管的重要数据。企业担心其享有的专利技术或配方等商业秘密在向海关备案时失密是可以理解的。这部分涉及专利或配方的料件数量和品种不会很多。建议企业以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海关不对其保税监管。如加工企业保税进口料件,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以备核查核销。当然,海关要为加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哪些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料件和成品消耗,海关不能予以保税核销?为什么?
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不仅无规律可循,也不是加工过程中因工艺要求所必须损耗的);
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不是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损耗,这类损耗应计入加工企业管理和生产成本,不应保税核销。
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耗,不应保税核销);
因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海啸、火灾、洪灾)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加工企业通过商业保险保全,特殊情况个案解决):
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结转深加工)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加工企业通过合同相应条款向卖方索赔);
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加工企业通过合同相应条款向卖方索赔);
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消耗性材料的核销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海关认定,其他不属于工艺损耗的情况。
上述损耗因不属于加工生产过程中工艺加工所必需,而且无规律可循,主观认定的差异性较大,不适宜规定统一的损耗。出现上述损耗,原则上应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劳动人员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依据买卖双方合同条款或保险赔付条款自行解决。特殊问题(地区性自然灾害造成保税货物的损毁、加工过程中完全不能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消耗和易挥发的液体保税化工品的消耗)可通过加工企业申请、直属海关上报、海关总署按程序审批的办法解决。
六、加工贸易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怎么办?
不排除个别企业加工成品的单耗标准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的上限值。但加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海关提供书面申请,对其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编码、品质、规格、数量、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生产工艺流程以及超出国家单耗标准的理由作出具体说明,并随附加工贸易合同以及海关认为必需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主管地海关在接受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文书后,按规定程序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做必要的核查(包括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品质的认定,对加工工艺过程损耗的认定,对边角废料残次品内销征税税率的认定等)随附本关正式意见报请直属海关审核,经直属海关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报海关总署审批。
海关总署在接到直属海关上报文件后,将会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该成品的国家单耗标准是否需要调整进行研究并予以回复。
谁制定谁修改。国家单耗标准未经修改调整前,主管地海关不得超出单耗标准上限值备案核销。2002年之前制定的国家单耗标准总体上只宽不紧,正常加工企业单耗一般不会超出国家单耗标准上限值。
保税加工的贸易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由海关对加工企业进口料件进行单耗核定。为方便基层海关备案核销,总署曾组织编写了《纺织类海关核销手册》和《机电类海关核销手册》;下发了《加工贸易部分重点商品单耗定额表》;各地海关根据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实际,在征求有关行业研究院所、技术专家和加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关区加工贸易常见商品单耗核定手册》;向加工贸易企业发放了《加工贸易商品单耗核定卡》;针对各地海关对加工贸易成品进行单耗核定时,执行单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海关总署下发了署监[98]927号文件,规范了单耗管理的审批原则和权限;加工贸易企业较多的直属海关结合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特点,组织开发了供本关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计算机应用程序。2001年在关税征管司和科技发展司的组织和技术支持下,完成了《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单耗数据库》业务需求方案的审定和技术方案的设计,经杭州海关开发和杭州关区业务现场试运行,已通过验收,现在福州等7个海关试点推广。
《核销手册》和《单耗定额表》的编写,单耗管理文件的下发和单耗数据库的开发,为海关的单耗管理积累了信息和资料,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海关单耗标准的统一执行,为总署单耗工作的集中规范管理摸索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物质和思想的准备。
(一)是规范单耗标准的制定工作。以往海关总署只对40几种重点敏感商品进行了单耗标准的制定。而加工贸易企业发展至今,加工的成品规格品种型号成千上万,以往制定的单耗标准无论是其数量、针对性和准确性都急需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海关对迅猛发展的加工贸易监管的迫切需要。
根据35号文件精神,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了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及其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建立了联络机制,制定了工作程序、审定规程和标准制定规范。近两年来,制定了一批行业关注、加工企业关心、海关监管急需的重点敏感商品的单耗标准。
(二)是规范加工企业单耗的申报行为。由于以往海关对不法加工企业伪报单耗未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海关未制定《单耗管理办法》和统一规范的单耗核定程序及更多适用的单耗标准,不仅增加了海关核定加工企业成品单耗的难度,也使不法企业随意通过伪报单耗逾逃税款的事情屡禁不止。
随着海关缉私体制的建立、通关制度改革和科技手段的应用及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加工贸易方式,通过海上和陆路非设关口岸的偷运走私,通过设关口岸闯关,以多报少逃进口税,出口以少报多骗核销走私,通过货运渠道飞料走私和通过“三无”企业倒卖料件等走私违法活动,受到海关严密封堵和严厉打击,扼制了保税料件和结转的成品半成品进入加工企业之前的走私行为。而不法企业通过伪报单耗骗核销,擅自逃税内销保税料件和成品的走私违法活动日渐凸显,加工企业不如实申报加工单耗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是规范海关单耗的核定行为。单耗的核定工作是由主管地海关依据企业申报和关员下厂核查确定。在海关单耗管理方面,由于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管理模式和核销原则,统一认知的单耗基本概念,统一规范的核销审定程序和操作规范,基层海关和保税核销关员对单耗核定有较宽松的自行解释权和自行裁量权。尤其对技术工艺较复杂的成品单耗更难以核定,导致不同关区对同类加工企业加工的相同成品单耗核定差别较大。有时相同成品的核定单耗在不同关区相差少则几倍,多则十几倍或几十倍。执法人员在执法规定不明确不规范的情况下极易造成职能的错位,带来执法的偏差,产生不廉的执法行为,加工企业和各地海关反响强烈,影响到海关自身的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侦查、调查和稽查发现的多起不法加工企业通过高报单耗逃税内销保税料件和制成品的案例表明,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急需统一规范单耗核定的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