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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装潢权是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该权利只能适用于知名商品,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主要是分析商品的包装、装潢与相关商品通用的包装、装潢相比是否具有区别性特征,即与同类商品相比,其主要部分、整体印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其最醒目的主体外观是否与众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产品包装装潢的第一个条件是该产品是知名商品。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于
“知名商品”的认定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中原告需要证明其包装装潢被侵权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原告一般需要就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l、广告投放。主要指标为广告投放的开始时问及时问跨度、广告投放的不同地域及投放的不同媒体。
2、销售情况。主要表现为销售量及销售地域、范围方面的情况。
3、市场占有率。市场占有率方面的证据可以考虑提供被侵权产品年度销售量及相关权威统计部门提供的该类产品全国年度销售总量,从而确定相应的市场占有率。也可以要求提供相关行业协会如具的统计数据或证明材料。
4、商品的声誉。表现为相关产品获得奖励的情况,客户的满意度等。
5、其他能够反映产品知名度的证据。上述5组证据材料从不同方面证明被侵权产品为知名商品。
商品包装、装潢不是通过注册公示受到保护的法定权利,我国法律并不直接保护所有商品的包装、装潢,而只是对于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而非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并不享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非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只能通过注册商标间接受商标法保护或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即使对于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保护,实际上也不是将其视为一种权利,而只是将其作为一种法益。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往往将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视为一种权利。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一种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台福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认为泰山公司“在祖国大陆地区对‘仙草蜜’、‘八宝粥’两产品的特有的包装、装潢享有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17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与本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关于法律责任,该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一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